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個人及團體推薦表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9日臺教國署秘字
第1070139517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注意事項: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
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
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
1、學校校長及團體部分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擬具推薦
表後轉送承辦單位。
2、學校人員部分(含教師、職員、工友),應擬具推薦
表提送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檢附推薦表、相關
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影本,報送本局審查後轉送承辦
單位。
3、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
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
。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
,請自留底稿。
(三)各校(園)薦報資料請檢送推薦表1份(含推薦會議紀錄影
本)、優良事蹟備審資料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四)收件日期: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5日止,以利本局
審查彙整。
(五)本活動由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承辦,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
事宜,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劉建成先生,電
話:(049)2332110分機322;或本局人事室游貞瀠輔導
員,電話:29603456分機2815。
三、檢附本案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1份供參。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13日新北教人字第1072166651號)
第1070139517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注意事項: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
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
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
1、學校校長及團體部分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擬具推薦
表後轉送承辦單位。
2、學校人員部分(含教師、職員、工友),應擬具推薦
表提送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檢附推薦表、相關
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影本,報送本局審查後轉送承辦
單位。
3、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
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
。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
,請自留底稿。
(三)各校(園)薦報資料請檢送推薦表1份(含推薦會議紀錄影
本)、優良事蹟備審資料3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四)收件日期: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5日止,以利本局
審查彙整。
(五)本活動由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承辦,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
事宜,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劉建成先生,電
話:(049)2332110分機322;或本局人事室游貞瀠輔導
員,電話:29603456分機2815。
三、檢附本案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1份供參。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13日新北教人字第1072166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