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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遵照行政中立相關規範,於選舉期間學校人員均應依法行政並保持中立

一、依據本局107年8月15日第29次局務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及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
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
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
動。 」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各機關首長或主
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
活動之告示。」
三、依此,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若將學校場地租借予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
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
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
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四、學校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
日(107年8月16日)起至投票日(107年11月24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
活動之告示。
五、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適當機會,宣導民主法治理念,並
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
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六、另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創新理念工作坊綜合座談(
參加人員提問及銓敘部研處意見)彙整表」及「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供參。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8月20日新北教秘字第1071598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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