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請依說明三事項辦理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7年7月31日新北政四字第1071440392號
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7月26日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
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之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6條第
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
避。」,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
為能遴聘優秀講座授課,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常於
各該授課領域遴聘專業講座,並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按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
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
構)、學校公職人員之本法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
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
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
核定流程中,應踐行本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
觸法網,俾能兼顧機關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
本法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
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7月26日廉利字第10705007790號
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之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6條第
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
避。」,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
為能遴聘優秀講座授課,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常於
各該授課領域遴聘專業講座,並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按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
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
構)、學校公職人員之本法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
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
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
核定流程中,應踐行本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
觸法網,俾能兼顧機關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
本法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