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

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05209A號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10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1
條等規定略以,108年7月1日以後亡故退休(職)退休教職
員之遺族,領有月退休(職)金、遺屬年金(含月撫慰金)
、月撫卹金(含年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或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依其他退休(職
、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
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相
關定期性給付者,須依退撫條例規定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
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機關同意,始得擇領遺屬
年金。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政務退撫條
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亦訂有相同規定
,其中政務退撫條例及退撫法規定,亦自108年7月1日起
適用;至於服役條例規定,則自107年7月1日起適用。
三、基此,請各校(園)依前開教育部所訂之配套措施,據以
辦理依退撫條例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擬申請退休(
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
給付之相關事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1.28新北教人字第1080148101號)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