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本(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一案
一、依據考試院本年11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99931號
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51132號會銜令辦
理。
二、有關本府非編制人員之請假,係由本府統一規範,為求衡
平性,擬配合旨揭規定之修正,將給薪事假由「5日」增
加為「7日」,且請假均得以時計,並同步自本年11月18日
生效。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
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
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聘僱人員
慰勞假及婚假得以時計部分,同步自本年11月18日生效,
惟事假由「5日」增加為「7日」及喪假得以時計部分,係
明定於給假辦法,爰尚須俟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後實施。
四、檢送請假規則修正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
表影本各1份。
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51132號會銜令辦
理。
二、有關本府非編制人員之請假,係由本府統一規範,為求衡
平性,擬配合旨揭規定之修正,將給薪事假由「5日」增
加為「7日」,且請假均得以時計,並同步自本年11月18日
生效。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
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
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聘僱人員
慰勞假及婚假得以時計部分,同步自本年11月18日生效,
惟事假由「5日」增加為「7日」及喪假得以時計部分,係
明定於給假辦法,爰尚須俟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後實施。
四、檢送請假規則修正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
表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