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更正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2點附表規定

一、 依本府107年10月30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072009570號函辦理(諒達)。

二、 本次僅修正附表第8項第1款第2目,原函附件附表內容有誤,特此更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1.01新北教人字第1072098278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