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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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0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7
4655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30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072043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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