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07年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次選務座談會議辦理
。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59條略以,投票所、開票所
置主任管理員ㄧ人,主任監察員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
干人。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
之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次查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
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
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之相關選務工
作,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四、有關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受洽請之公立學校及受
遴派之學校教職員,依上開規定不得拒絕,倘因特殊事由
須退出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替代及向貴校(園)承辦選
務人員推薦窗口報備辦理。
五、鑒於部分行政區尚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足問題,請鼓勵
退休人員踴躍參加,以借重其豐厚選務經驗,傳承指導現
職人員辦理選務工作,俾利選務工作之進行。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17日新北教人字第1071980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