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一、銓敘部函以,有關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 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 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二、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107年9月2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718064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