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育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相關事項,比照退休公務人員辦理

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1312號書
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9月6日新北教人字第1071696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