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再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107年8月20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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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該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 第1030022269號函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 、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 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107年8月20日停止適用一 案。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7004 935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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