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各1份。

(新北市政府108.5.8新北府人考字第10807694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