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長等民選首長職務者,於任期屆滿卸任時,得否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4月8日部退一字第108472237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銓敘部書函以,現職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代理民選首長者,本即為公保法之法定加保對象,自應適用公保法令規定。至於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首長職務者,得從寬比照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首長,依公保法第45條規定,準用公保法相關規定。又是類人員任期屆滿退職時,係屬地方制度法所定依法退職,爰從寬比照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所定「依法退職」要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非現職人員代理直轄市長職務者,於任期屆滿卸職後,現行尚無相關離退給與規定可予比照,爰應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認定其是否符合該法所定依法退職之要件。
非現職人員代理縣(市)長或鄉(鎮、市)長職務,代理期間達1年以上者,其於任期屆滿卸職後,得比照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請領退職酬勞金,爰請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至代理期間未達1年者,因不符上開退職酬勞金申請要件,而無法請領退職酬勞金,與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合,爰仍須符合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始得請領養老給付,或採保留年資方式辦理。

(新北市政府108.4.22新北府人給字第1080694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