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一、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
度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三日以法廉字第一○七○五○一二九二○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
1份。
二、依本府政風處107年12月14日新北政四字第1072396547號
函轉法務部107年12月13日法廉字第10705012960號函辦理

三、旨揭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2月19日新北教政字第10724079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