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08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8.28%及12.53%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14日
總處給字第10700582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各1份。

(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1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0724115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