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部107年11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746583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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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
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
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
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
(新北市政府107.11.30新北府人力字第1072275098號)
銓敘部來文.pdf